贵州省人民医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院字〔2012〕59 号)
贵州省人民医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我院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促进科研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 科研经费管理
一、总 则
第一条 经费来源:①上级部门拨款。②横向课题经费。③医院资助,每年投入1000万元科研经费。
第二条 所有科研经费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医院财务的基本账户,项目负责人在科教处办理立项手续,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科教处具体承办,财务处报账核算、管理。
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结题、停题收回。
第四条 误餐费、接待费、会务费、交通费等不得超过合同书所获资助经费的20%,劳务费不超过5%,调研类不超过10%。误餐费、接待费仅限于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由科教处统一安排为准。
二、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实验研究费:1.检测费。2.实验协作费:在院内外进行实验研究所产生的试验费、协作费。3.用于支付受试者的各种减免费。4.各种劳务费、临时工工资、技术咨询费等。
第六条 实验材料费:1.购置实验动物、饲料和饲养费。2.试剂、试验药品购置费。需持申购报告向设备处申请,原则上由设备处统一购置,如设备处同意自行购买,凭申购报告和发票到科教处报销。3.实验消耗一次性材料费等。4.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费: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用于购买大型设备,可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零部件和中、小型仪器设备及自制仪器的材料费等,但须科教处审核后由设备处统一购置、入库、上账,如设备处同意自行购买,以发票报销(其中经费在2000元内可用现金支付,超过2000元者,由财务处统一支付),并办理入库手续。未经设备处许可自行购置的设备、仪器,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科研业务费:1.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费、专业软件费等。2.查新检索、成果鉴定、科技奖申报费。3.技术资料录入、印刷、复印、幻灯片、多媒体、光盘、软盘制作、录音、录像、上网费等。4.误餐费、接待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会务费:项目论证会、评审会、成果鉴定会所需的会务开支。
第十条 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申请、鉴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等。项目专家函评费不得超过2000元/人。
三、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科教处建立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本。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以便项目负责人及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但以财务处建账结算金额作为课题结算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上述科研经费开支范围者, 2000元以下,科教处处长同意后办理报销;2000元至10000元,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办理;10000元以上需院长同意或报医院讨论决定;凡需支付院外协作费、劳务费、检测费等特殊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教处同意,报请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试剂或原材料开展新项目,其收费应经医院纪检监察处、物价科、审计处审计,并报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收费,所收费用可纳入检查科室的收入中;若检查科室申请,科教处审核,院领导批准,亦可转入项目经费中滚动发展;若检查项目收费困难,经双方核算好后,费用可作适当减免,从项目经费中转账进入协作科室业务收入,纳入科室核算管理。在院内所产生的实验费、检测费等,须院内转账,70%纳入科室业务收入,30%作为劳务费。
第十四条 医院对纵向科研项目进行1:1的经费配套,横向科研项目及我院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基金不配套经费,但确实优秀的科研项目,经主持人申请、医院讨论,可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一、总 则
第十五条 全院所有科研项目都由科教处统一管理,所有项目都必须在科教处备案,否则,医院将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管理原则:项目实行分级目标管理,科教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监督计划实施,相关科室应积极为项目组完成任务创造条件,并纳入科室质控和综合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设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项目进度、安排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十八条 医院科研工作全院各科室都有义务和责任协助完成。临床、医技科室应相互理解、主动配合、友好协商、求得共识,确保各个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医院鼓励全院科研人员多渠道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各级科研项目资助的项目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 科教处及时提供申报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指导。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以当年下发的申报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应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及项目的论证工作,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科研工作条件和时间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按照有关项目申请要求,立足医学科技前沿,突出科技创新,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已有研究工作基础,积极申报高水平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并应具有相应的研究水平。非本院职工、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二十四条 医院支持科研人员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我院或外单位牵头联合申请项目,须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
三、科研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处理好与本科室和相关科室的关系,主动接受所在科室的管理,依靠所在科室和协作科室的大力支持,使项目能按计划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在项目下达1月内到科教处领取《贵州省人民医院科学研究记录本》。对项目批准经费下达12个月后无特殊原因未开展工作者,撒销其项目,收回所拨科研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贵州省人民医院科学研究记录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客观、准确地将实验结果记录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科研记录本》上。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执行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压缩研究内容。凡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预期完成时间等有重大变动以及延长或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教处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设计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在院内实施完成,如院内实验条件无法满足,需外出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科教处批准,同时由医院与协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外出学习、进修、病休等)离开项目研究1年以内的,应事先安排他人负责,并签署委托协议,报科教处同意后备案,以保证项目研究按计划进行;超过1年的,由科教处会同科室在院内协调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资助部门审批。如无合适更换人选,按项目中止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科教处在院内协调更换项目负责人,报资助部门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项目中止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应努力保证项目研究期间项目组成员的稳定,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退出。确需变更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科教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科教处每年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年底,按科教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向科教处提交《贵州省人民医院科研项目年度进展自查报告》和《贵州省人民医院科学研究记录本》,由科教处汇总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交及未能完成年度计划者,冻结其科研经费,进一步追查原因,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如有特殊原因,将暂停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向科教处书面陈述理由,若理由合理,经科教处同意后方可重新启用经费。
第三十四条 延期项目的管理: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经科教处审核并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一般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期超过1年还不能结题者,不受理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开展,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处及项目主管部门申述中止研究的理由,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后,上交剩余研究经费,一年内不受理申报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内容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者,由科教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按中止计划处理,收回研究经费,并不予受理其以后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六条 医院中心实验室、动物实验室面向全院科研人员开放,但科研人员应遵守医院关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都必须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其内容包括:合同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贵州省人民医院科学研究记录本》、论文、成果评价意见或鉴定材料,以便建立项目技术档案。并注意科技情报资料保密工作。
四、项目的完成与结题
第三十八条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从事科研工作。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科教处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四十条 申报政府、社会团体成果奖,需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申报院级成果、新技术奖按《贵州省人民医院院级成果、新技术奖申报及评审办法》(院科字[2010]35号)执行。已获奖材料不得重复申报下一级成果奖。
第四十一条 主要利用医院物质条件或名称、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即职务专利,其知识产权归属医院。医院承担专利申请、维持费用,其成果转让与否、受让单位、转让金额等的决定权归医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转让,若私自转让视为无效。如医院放弃专利产权,由申请人承担专利申请、维持等一切费用,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四章 横向科研协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医院科室或个人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共同申报获得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全院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教处统一管理,经费和纵向项目一样进入医院财务统一账户。科教处负责监督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技术合同签订、项目的验收和登记、认定、统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科教处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合同金额小于10万的技术合同,项目组在科教处的指导下负责谈判和起草合同,科教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盖章;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对社会和医院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谈判内容提交科教处和分管院长审阅后报院长审批后盖章。所有项目技术合同都必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科教处统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应保留医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用医院名义、场地、设施等私自进行对外协作项目。若有违反者,其提供的技术资料医院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并报请院办公会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及危害给予惩处。
第四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完成,医院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但不得影响医院的日常医疗工作。所提供的技术报告应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者,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检测试验费、实验费、观察劳务费等由科教处进行统一管理,按到帐总经费6%进行奖励(其中5%奖励项目组、1%为管理费),结余经费按项目组50%、科室10%、医院40%进行分配或医院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医院作为主研单位的横向项目,按医院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 科研激励措施
第四十九条 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人员,在评先选优、职称晋升、脱产外语培训、出国研修、年度考核方面作为重要条件考虑。
第五十条 科研项目奖励(除我院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基金)
(一)项目立题奖:纵向科研项目,根据资助经费按以下比例奖励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奖励金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
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973、支撑计划等),奖励比例10%。
2.省(部)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各类项目,奖励比例8%。
3.市、厅、局级:奖励比例5%。
(二)项目结题奖:
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标准奖励项目组(从课题结余经费中支出,如无结余不予奖励,不含医院配套经费):
1.国家级:奖励课题组5000元。
2.省(部)级:奖励课题组1000元。
3. 市、厅、局级:奖励课题组500元(自筹项目不予奖励)。
(三)管理奖:
按当年争取到的纵向项目经费拨款总额的1%奖励科研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本人申请、科室同意、科教处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可享受20天科研假。
第五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
(一)科技成果奖奖励,医院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单位万元)如下:奖励金额按照省、厅级、市级奖励与医院奖励合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金分配原则:项目负责人60% 、项目参与人40%。
医学类:
级 别 |
奖项名称 |
奖金(万元) |
配套科研经费(万元) |
国 家 级 |
最高科技奖 |
200 |
200 |
自然科学奖 |
100 |
100 |
|
技术发明奖 |
100 |
100 |
|
科技进步奖 |
一等:200 |
200 |
|
二等:100 |
100 |
||
省 部 级 |
科技进步奖 |
一等:60 |
60 |
二等:25 |
25 |
||
三等:15 |
15 |
||
科技成果转化奖 |
一等:20 |
|
|
二等:15 |
|
||
厅 级 |
贵州医学科技奖 贵阳市科技奖 |
一等:6 |
6 |
二等:3 |
3 |
||
三等:2 |
2 |
||
院 级 |
院级成果 |
一等:3 |
|
二等:2 |
|
||
三等:1 |
|
||
院级新技术奖 |
一等:2 |
|
|
二等:1 |
|
||
三等:0.6 |
|
哲学社会科学类:
级 别 |
奖项名称 |
奖 金(万元) |
|
省 部 级 |
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 |
著作、调研 |
一等:5 |
二等:3 |
|||
三等:1 |
|||
论文 |
一等:2 |
||
二等:1 |
|||
三等:0.5 |
(二)学术论文奖励,医院对发表在各类正规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贵州省人民医院关于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奖励的补充规定》(院科字〔[2011〕135号)文件执行。
(三)学术专著奖励: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医学著作。医学编著,是指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他人著作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包括工具书、资料书、古藉整理和注释、译著等。
1.国外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专著,按1000元/万字奖励。
2.人民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国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专著,按800元/万字奖励。
3.国内省级地方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专著,按500元/万字奖励。
4.其他出版社(如某高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专著,按200元/万字奖励。
5.合作主编非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标准的50%奖励,副主编或编委不奖励。
6.编著按专著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六章 其 他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从下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此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与实施细则配套实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二○
主题词:科研 管理条例 通知
贵州省人民医院 |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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