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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00:00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行业纪律,规范职工行为,保证本院职工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属医院行政管辖范围的在岗职工均适用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职工行为规范

1、热爱祖国、热爱党;

2、爱院如家、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3、严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4、严守医院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5、严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从业规范;

6、廉洁自律、依法从业;

7、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

三、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原则;

4、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与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处理种类

1、警告:口头批评教育和书面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扣绩效奖、职务津贴及经济赔偿等;

3、降低岗位等级;

4、撤职;

5、待岗;

6、下岗;

7、开除。

(三)受处理的期限

1、书面通报批评的警告,一般期限为1个月;

2、经济处罚期限为3个月以内;

3、降低岗位等级期限原则在6个月以内,特殊情形可达12个月;

4、撤职期限为12个月以内;

5、待岗、下岗期限为24个月以内。

(四)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待岗、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损害国家、医院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3)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5)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内的;

6)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7)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集体上访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2、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1)在医院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2)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医院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3)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责任心差,发生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病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

6)工作态度不端正、消极怠工、推诿拒诊病人的;

7)工作失职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贵重设备、器械丢失、损毁或被盗的;

8)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情况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9)不认真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护理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10)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的;

1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酗酒、娱乐、网购、炒股、吃东西、打牌、打麻将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12)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13)劳动纪律松懈,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的;

14)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3、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1)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3)贪污、受贿、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4)违反国家和医院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参与推销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5)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开单提成、回扣、红包、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冒名检查、搭车开药、乱开大处方的;

6)擅自为商家统方、推销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材及发布医疗广告的;

7)违规私自采购或使用商家投放的器械、药品、试剂等的;

8)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擅自收取现金的;

9)擅自将医院的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物品拿到院外行医、体检等的;

10)在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人员招聘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11)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4、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利用专业技术或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

2)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分流病人,损害病人和医院合法权益的;

3)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5)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有关资料及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的;

6)随意泄露、买卖医疗信息的;

7)工作中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声誉的;

8)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1)吸食毒品或参与贩毒、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处理期内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人员

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人员,自处理决定的下月起,工资福利待遇均按新聘()岗位确定。

2、待岗人员

1)待岗人员实行院内、科内待岗,待岗期间由医院或科室组织待岗人员学习、培训或临时安排工作。

2)待岗期内,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工资按工资总额的60%发放。

3、下岗人员

1)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由组织人事处、医务处、护理部、医院工会等部门协同管理,组织下岗人员学习、培训或临时安排工作。

2)下岗期内,停发一切福利待遇,下岗期间的工资按工资总额的50%发放。下岗24个月后考核仍不合格者,与医院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离院手续。

4、开除

(1) 在编人员的开除: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离院手续。

(2) 编外人员的开除: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受到警告、经济处罚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受到待岗、下岗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勤技能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若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理种类,执行最重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1、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对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免予处理。

对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

(八)调查处理程序

1、调查处理程序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施细则》(院医字﹝2012236号)执行。

2、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作出,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人员本人和科室,并在医院周会上宣布。

3、处理决定存入受处理人个人人事档案,执行时间自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九)处理的解除

1、受处理的人员除开除以外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并没有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经本人申请,科室及主管职能部门考核合格,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决定解除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待岗者可恢复原岗位职务;下岗者则需转为待岗,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职务。

2、受处理人员在受处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受到病人、科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表扬、奖励或挽救事故,使医院利益免受损失的,经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3、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科室,并在医院周会上宣布。

4、解除处理的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除处理决定自院长办公会、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5、解除处理的决定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提前解除处理的除外)。

四、附则

1、已经退休的医院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不再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医院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经2014221日医院院长办公会和2014616日专题职代会表决通过,于2014617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实施之前医院有规定的,实施之后均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对本行业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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