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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30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属医院本部在岗职工(含在编职工、编制外合同制职工、退休返聘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带薪年休假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条件及时间

职工凡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生育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医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职工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在翌年年休假中进行冲抵。

(三)新到院人员年休假规定

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调入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完年休假的,须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请休情况证明后,由所在科室按本规定安排剩余年休假。

有工作经历的新聘用人员暂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到院工作满1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待由相关部门完成工龄认定后,方可按实际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天数。在编职工工龄认定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编制外合同制职工工龄认定由医院指定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认定。

 (四)科室年休假管理

年休假以年度为一个周期(当年11日至1231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安排。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每年12月根据科室全年工作任务,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形成合理假期。

三、年休假审批程序

(一)休假计划上报备案

每年1230日前各科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和职工意愿,填写《科室年休假计划备案表》(附件1),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字、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科室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年休假计划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应按照备案的休假计划休假,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休假计划的,须在征得科室同意后,方可在本年度内调整休假计划,不允许做跨年度调整。

(二)休假审批

职工在休假前,需填写《个人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报科(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的,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县处级以上干部休假的,需分别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签字同意的《个人年休假审批表》在科室上报当月考勤时一并上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其他规定

1、科室应当妥善处理好年休假与工作的关系,积极合理安排休假,分期实施年休假,不得以工作等原因为由不安排职工休假。

2、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不作跨年度安排,且不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科室不安排或不允许职工休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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