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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7 15:30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体系,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主动性,遵循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坚持科学公正、分级分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贵州省人民医院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编制外合同制人员,不含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医德医风考核及年度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应,主执业机构应注册为“贵州省人民医院”;护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地点应为“贵州省人民医院”,执业证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晋升高级职称前,须有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的基层服务经历。截止申报评审当年9月30日前,男已满 55周岁、女已满 50周岁,不再将基层服务作为晋升的必备条件。(详细规定见附件2)

(六)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时)。完成申报当年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八)卫生系列副高级申报人员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其他系列有类似要求的,从其要求。

(九)符合当年贵州省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卫生系列

1.申报正高级的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的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二)非卫生系列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推荐: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推荐;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推荐。

(三)造成医疗事故的,从认定之日起延迟相应申报年限。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的,分别延迟3年、2年、1年推荐。

(四)经医疗过错鉴定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责任人,从医疗纠纷处理终结之日起,延迟1年推荐。

(五)经院内协商或人民调解处理终结但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大于或等于40万元的责任人,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延迟1年推荐。

(六)申报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推荐。

(七)申报人员经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的,2年内不得推荐。

(八)申报人员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在该考核周期内不得推荐。

(九)其他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定延期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单位审核推荐

第七条  确定年度聘任计划数

根据贵州省关于岗位设置工作要求,结合我院核定岗位数及岗位实际使用情况,遵循“评聘结合”原则,确定当年计划聘任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岗位空岗数的30%以内,其中卫生系列不低于90%,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发布推荐申报通知

医院根据评审当年贵州省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内容及评审要求,启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科室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科室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根据本科室人才队伍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人员。科室将拟推荐人员情况在科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根据拟推荐人员能力水平和公示结果,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单位审核

医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所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推荐条件,结合所在科室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纳入拟推荐人员名单。

申报非卫生系列的,专家还应对申报人员材料质量,结合《贵州省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计分项》(附件1),进行量化评分,在聘任计划数内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公示及推荐

审核推荐结果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及医院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反映情况不影响推荐的,医院向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评委会评审

第十三条  材料接收

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贵州省人民医院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下称“院高评委”)评审取得。申报材料由院高评委接收。

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按要求须经评审取得的,申报信息推送至相应专业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流程及要求以接收材料评委会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评审流程

(一)政策性审查

医院遴选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通过职称系统及医院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初审不合格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经政策性审查复审通过的,申报人员纳入政策性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二)公示及送评

政策性审查结果通过职称系统及医院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反映情况不影响送评的,提交院高评委评审。

(三)专家评审

医院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年度院高评委。

评审专家通过业绩、学术评价、现场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给出量化评分。

院高评委综合专家评审、资格考试、成果代表作、申报材料加分等情况,经充分讨论、综合评价,结合当年聘任计划数,决定通过评审人员名单。

(四)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及医院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反映,医院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素养基本要求

1.申报正高级人员在具备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工作实践。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专业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2.申报副高级人员应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善于经验总结。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35 周。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

2.申报专业应当与申报人员现从事专业工作相符(其中医师类人员,申报专业还应与执业范围要求相符)。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申报专业的,需按转入职称系列的评审要求提供业绩。用于申报转评前同等层级职称的业绩,如符合转入职称系列评审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转评后,不属于该职称层级期间产生的业绩,以及已用于申请转评的业绩,不得用于申报上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职称存在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视同为对应层级的职称,可按规定申请转评。

(三)教学、带教要求

1.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住培导师或专培导师至少培养并按期结业3名住培学员或专培学员。

2)平均每年完成院校教育理论授课、教学查房、教学病例讨论、小讲座、入科教育、临床技能培训、科普讲座等教学任务合计不少于50课时;合格培养3名中级及以上人员或合格培养6名初级人员(含进修生、实习生、专科护士培训学员)或有效协助培养3名研究生。

2.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老师资格,并作为住培导师至少培养并按期结业1名住培学员。

2)平均每年完成实习生、进修生、住培学员、专科护士培训学员临床带教不少于10人,平均每年完成见习生授课、入科教育、小讲座、临床技能培训、科普讲座等教学任务合计不少于40课时。

3.医师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的,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1次;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 2 次。

)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须满足《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55号)中规定的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材料加分

对照《贵州省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推荐评审计分项》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评分,形成申报材料加分申报人员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果,不在计分项所列项目中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医院组织专家评审。

 

附则

第十六条 职称晋升优惠政策按照评审当年国家及贵州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材料审核部门

(一)业绩材料

基本条件、工作业绩等由医院组织专家审核。

(二)其他材料

1. 教学、带教中第1、2条由教育处及护理部审核;

2. 继续教育学分由教育处审核;

3. 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由发展与规划处审核; 

4. 远程医疗服务情况由信息处审核;

5. 其他材料按照部门职责,由归口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应符合报考基本条件,经医院审核通过推荐报名。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病历、专题报告、论文、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等工作业绩均应为受聘担任现任职务以来取得且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原则上要以“贵州省人民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条 非卫生系列申报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时,对提供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均参照卫生系列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贵州省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计分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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