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7〕283号 贵州省人民医院关于发布《贵州省人民医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方案》的通知
各院、所、处、科室:
我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起草制定《贵州省人民医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方案》,经2017年12月12日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5日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医院院长书记联席会议终审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认真做好购房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购房工作平稳推进。
附件:《贵州省人民医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方案》
附件:
贵州省人民医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方案
为确保我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申购对象
发布购房方案之日前院本部在编在岗职工(以正式批文时间为准)。
二、监督机制
整个购房过程在医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分方法、评分情况、购房结果向全院职工公示。
监督部门:医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外线85602321 85937984
内线8749 8238
三、评分标准
(一)工龄、院龄评分(年限计算截止2017年12月31日):
1. 工龄、院龄计算方法:
以人事处提供的个人档案时间为准,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如:张某某,2017年9月6日参加工作,并分配到我院工作,其工龄和院龄均核算为1年;王某某,2002年7月1日参加工作,在某某医院工作,2012年9月5日调入我院工作,其工龄核算为16年,院龄均核算为6年。以此类推。
2.工龄、院龄评分标准:
院龄按年计算,每年计1分;工龄按年计算,每年计0.5分。
3. 凡非因公离院扣除时间计算方法:
凡非因公离院大于或等于1月,当年不计入工龄和院龄(以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离院跨年度的,次年按同样计算方式计算)。经医院批准休病假、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家、丧假等国家法定假不属于非公离院。事假属于非公性质。
如:李某某,2015年10月1日非因公离开医院,当月29日回到医院工作,其工龄和院龄计算不受影响(离院不满1月);罗某某,2013年11月2日非因公离开医院,当年12月9日回到医院工作,其工龄和院龄计算均扣除1年(离院超过1月);唐某某,2016年11月1日非因公离开医院,2017年1月15日回到医院工作,其工龄和院龄计算均扣除1年(离院跨年不满1月);罗某某,2016年9月8日非因公离开医院,2017年1月31日回到医院工作,其工龄和院龄计算均扣除2年(离院跨年满1月)。
(二)职务、职称评分(年限计算截止2017年12月31日):
1.职务评分(以申购住房时的任职为计算依据,不做任职累计计算):
(1)正厅级:起评分30分,按任职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年增加0.6分;
(2)副厅级:起评分25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5分;
(3)院 级:起评分18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4分;
(4)正处级:起评分12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3分;
(5)副处级:起评分8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2分;
(6)正科级:起评分5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1分;
(7)副科级:起评分3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1分。
2.职称评分(以申购住房时职称为计算依据,不做任职累计计算):
(1)二级教授:起评分20分,按任职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年增加0.5分;
(2)三级教授:起评分16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4分;
(3)四级教授:起评分14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3分;
(4)副高职称:起评分8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2分;
(5)中级职称:起评分5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1分;
(6)其他职称:起评分3分,按任职年限每年增加0.1分。
(三)双职工评分(年限计算截止2017年12月31日):
双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为院本部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或夫妇双方曾经在编在岗,现一方仍在岗,另外一方已退休人员。子女与父母或祖父母在医院工作,不算双职工。
1.双方在省医工作满25年及以上的职工加10分;
2.双方在省医工作满20-25年的职工加8分;
3.双方在省医工作满15-20年的职工加6分;
4.双方在省医工作满10-15年的职工加4分;
5.双方在省医工作满5-10年的职工加2分;
6.双方在省医工作不满5年的职工加1分。
以双方中院龄少的一方作为计算依据。双方曾经均在编在岗,现一方已经退休的,以其夫妇双方均在编在岗时间计算双职工年限。时间确认以人事处提供档案资料为准。
(四)荣誉加分(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计算一项荣誉分):
1.核心专家、国家卫计委突出贡献专家加10分;
2.国务院津贴获得者、省管专家加6分;
3.省政府津贴获得者加4分;
4.烈属加3分;
5.现役军人配偶加2分。
四、总分计算方法:
为评分标准(一)至(四)项之和。双职工记分,以其中高的一方计算。
五、选房规则:
1.户型:
本次观山湖区医院职工宿舍共有5档户型,1279套,分别是:
180+平方米户型(32套)
170±平方米户型(196套)
140±平方米户型(351套)
120±平方米户型(544套)
60±平方米户型(156套)
其中,60±平方米户型作为廉租房使用,不进行分配。仅前四种户型可供选择,可分配住房1123套。
2.选房顺序:
采取分级选房原则,从高级到低级依顺序选房,同级按照打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房(打分相同的,以抽签决定选房先后顺序)。原则上相应级别在对应户型内选择,如对应户型数量不够,顺延选择下一级户型。具备本级选房资格的员工,如不愿选择本级户型,可以选择本级以下户型(除外60±平方米户型);如果上一级户型出现没有选完的剩余住房,由下一级按打分由高到低递进顺序补选,选完为止。
(1)180+平方米户型:依次为院领导、二级教授、三级教授;
(2)170±平方米户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
(3)140±平方米户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
(4)120±平方米户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
3.博士等高学历和引进人才购房:已经取得相应职称,按相应职称打分由高到低选购;未取得相应职称,在120±平方米户型优先选购(博士之间按打分由高到低选购)。
六、说明:
1. 离婚界定及购房资格认定:
原夫妇双方均为院本部在编在岗职工,如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婚的,现仍在我院工作的视为单职工,符合购房条件的可以分别提出购房申请。
2.延退职工购房资格:
发布购房方案之日前为延退在编在岗院本部专家,按院本部在编在岗职工标准执行。
3.内退职工购房资格:
发布购房方案之日前,已经办理内退的职工,按退休职工处理,不参与分房。
4.房屋出售、转让限制:
观山湖区省医职工宿舍属于“双限房”,凡申请购买该住房的职工,必须在办理住房购买手续前,与医院签定购房协议(《贵州省人民医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协议》、《贵州省人民医院协议引进人才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协议》)。凡购买观山湖区省医职工宿舍,自交房之日起,原则上1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退休职工除外,退休职工退休后可以自由出售、转让),若确有原因需要提前出售、转让,只能以购房时原价由医院购回(不补偿装修费用)。自交房之日起,满10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转让。博士等高学历和引进人才享受医院优惠政策购房的,若服务不满10年,提前调走或辞职的,其住房医院无条件以其当年购房时其所支付购房原价收回(不补偿装修费用);服务期超过10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自由出售、转让。
5.凡职工放弃购房资格的,其购房权利归属于医院,该职工不能做任何购房资格(权利)转让或出售。医院收回该职工的购房资格(权利),滚入总户型池,按照选房规则执行。
6.本方案解释权属贵州省人民医院观山湖区职工宿舍购房领导小组。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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