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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2023-11-16 16:19 本文来源: 党办

为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业务活动行为,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来访接待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医疗器械、设备、耗材、试剂、物资及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日常业务办理、工程安装维修、投标和技术人员除外)。

接待范围限于以上产品的新技术、新方案和新 (特)药品、医疗器械信息介绍,跟进医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效果,沟通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非医疗物资、信息软件、基建维修工程等企业业务代表到院活动,参照本须知。

二、备案及预约方式

(一)医药代表在院内活动实行备案和预约管理医药代表来访前,应先按照业务类别到设备处或药剂科备案,未经备案和预约,科室不予接待。

我院指定设备处药剂科为接待归口管理部门设备处部门内的指定科室、临床医技科室为具体接待部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备案一次备案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备案方式:设备处为现场备案药剂科为线上备案(备案邮箱为shengyiyjk@163.com)备案时应当向设备处或药剂科提供下资料:

1.药品、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4.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备案平台注册登记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设备处、药剂科于每年7月底前将备案审核通过的医药代表名单提供给各临床医技科室

 经备案审核通过的医药代表院前需与具体接待部门进行预约,预约方式为网上预约医院官网下载填写《贵州省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接待登记表》(附件1),将来访事项填写于登记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具体接待部门指定邮箱附件2进行预约。

三、预约回复

医院接待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邮件回复是否同意接待接待时间、地点人员

四、医药代表来访

(一)经预约同意接待的医药代表按约定时间,持身份证、工作证及接待部门邮件回复信息至指定地点与指定人员接洽。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客观、准确传递信息,向医务人员推荐安全、有效、经济、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或夸大疗效,误导医务人员使用。发放的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2.未经备案预约,不得擅自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活动。

3.医药代表原则上只能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推广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我院从事上述活动的,由接待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4.不得在我院从事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不得参与统方。

五、监督管理

医院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如发现医药代表在院内非接待时间和地点私自接触我院工作人员以及在院内进行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对医药代表进行警告;第二次约谈涉事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第三次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停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3至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我院;超过三次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两年内不采购该企业产品或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并将该企业申请列入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代理机构多次违规的,我院将重新评估与其的合作关系,并将该代理机构申请列入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

          点击下载相关附件:附件1:贵州省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接待登记表.docx

附件2.各部门医药代表预约邮箱.docx

              

   贵州省人民医院

                                 2023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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